《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法制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有利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各利益主体协同共治,但尚存在立法相对滞后实践探索、分散立法抑制整合治理优势、区域立法缺位不利于整体治理等问题,可考虑及时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明确滥用水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以跨区域立法推进和加强流域内省际合作等方式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侯东德: 侯东德,重庆市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方丽丹: 方丽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