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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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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的关键举措都需要法制保障,原因有二:①国家公园是资源富集但高度敏感的国土空间,也是新生事物,对其的管理和理解很容易发生偏差,且在各种审计、督察的压力下“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②既往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就有一些不科学之处,应用到现实中不仅不合理,还容易给不熟业务、不明真相的行政人员带来误判——对参与前期改革的相关人员反复审查,这也是许多自然保护地管理者在日常运行有财政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宁可谨慎不创新的重要原因。这方面,即便是总体上属于拨乱反正的“祁连山事件”其纠正措施从科学角度而言也有白璧微瑕之处。另外,对已有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加大执行力度,尤其充分调动地方的司法力量强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执法——形成“园依靠地加强保护”的局面。因此,法制保障应该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都体现出来,目前这个阶段的重点在立法,各地探索的强化执法方面工作的经验也应该推广,尤其是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在这个方面的机构改革和机制创新,更需要在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制度,争取体现到“一园一法”和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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