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驾驶规范化发展需求与统一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客观矛盾下,我国自动驾驶治理模式表现为国家规范引领、地方先行先试。从法律特质上看,我国自动驾驶地方立法强调技术赋能与正面激励,是典型的促进法。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各地方立法文本在规范对象、准入标准、应用阶段划分以及安全要求设置上存在部分实质性相同,但也不乏侧重点和规范模式上的细微差异。从立法质量上看,现有文本存在创制性、协调性不足,亟需立法者在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环节扎根地方产业发展实践,充分提取地方真实价值诉求,提升立法技术,做到立法特色化、精炼化。此外,立法者应当尝试建立常态化区域协同机制,在治理框架上重视伦理价值对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完善责任分配与责任保险机制,“小快灵”地探索自动驾驶地方立法的优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