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播体育赛事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前置法不足以对其进行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财产犯罪不足以规制体育赛事盗播行为,体育赛事盗播行为侵害的法益为知识产权,考虑到行为以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进行规制。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由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交互性要求且通过对“复制发行”的阐释,盗播体育赛事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行为方式。判断是否入罪时优先判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的认定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其他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确定其违法程度是否达到了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