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技术的迭代正在重塑传统“人—车—路”三元交通关系的法律构造。从L2级别辅助驾驶到L4级别高度自动驾驶,车辆控制权的部分乃至全部转移,使得侵权法、行政规制法与保险法三大领域同时面临归责主体、准入标准及风险分散机制的系统更新需求。域外立法经验显示,美国采取“联邦政策指引+州立法分散”模式,德国、日本则依托既有道路交通法进行“嵌入式”修正,英国选择“专门立法”路径,其共性在于通过风险分级与场景化规则,实现技术迭代与公共安全的动态平衡。相较之下,在我国智慧交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层面尚缺乏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统一立法,地方立法呈现“智能网联”与“自动驾驶”概念混用、责任规则碎片化、保险制度缺位态势。作为首部以“自动驾驶”命名的省级法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其以有限立法理念,尝试在地方事权范围内构建“技术—产业—规范”三位一体的规制框架,并提出了L3级别及以上个人乘用车准入、数据合规治理、平台化监审机制等创新性制度安排。本报告以《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文本为中心,结合域外立法趋势与我国既有规范体系,评析北京市自动驾驶的法律制度创新、现实困境,并提出未来发展建议,以期为全国性自动驾驶立法提供可复制的“北京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