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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范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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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多元社会场景化的数据处理风险,在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范式中,私法保护范式过于强调个人的自主控制,未能足够关注数据关系及其权力结构,不仅无法充分预防和控制各种形式的系统性数据风险,而且很难有效抵御具有技术和资源优势的数据处理者的大规模侵害,出现了个人数据保护的范式危机。为了在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利用者之间建立更合理的利益平衡关系,我们必须超越个人数据自主控制的私法保护范式,通过公法保护范式来规制国家和企业对个人数据的侵害行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公法模式,围绕权力规制与权利保护两个面向,推动实现权力运行的灵活性与权利保护的体系性相辅相成。公民的个人数据权利是建立良好数字空间秩序的民主基石,需要在公法保护理念的指导下,发挥公法保护的功能优势,建立全面的个人数据公法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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