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效保护新疆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确保其能在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活,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基于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的保护要求,立足新疆重点区域流域保护的需求,新疆创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既建立了跨区域“铁路+地方+兵团”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也建立了区域内“铁路+地方+兵团”司法与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建立了专门化的审判机制,既深化了审判机构的改革,也推进了审判方式的改革。为确保新疆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效,不仅探索了裁判规则的创新,设立了执行回访制度,也强化了对新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审判。同时,还发挥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强大效应,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实现了对新疆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新疆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损的生态环境通过生态保护基地的共建得到了更好的修复。当然,为更加有效地保护新疆公众享有的环境权,还需实现司法机关之间、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质化协作,切实提升环保公益组织参与新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新疆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和协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