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高效协作有助于形成公共利益保护的司法行政合力,进而提升公益保护成效。行政公益诉讼在法治实践中已基本形成以“两类主体、三个阶段、八种方式、三种成效”为内容的司法行政协同格局,为如何通过司法行政合力来提升公益保护成效积累了相关经验。但同时,司法行政的协同也面临规范依据缺失、协同主体范围不全、协同工作情形不明确、协同工作方案不清晰等问题。对此,应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协同的规范体系,确立以公共利益实质化保护为内容的理念目标,明确司法行政协同合力的基本方式,并完善司法行政协同的技术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