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近期发生的精神疾患肇事反映出对非京籍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真空”和对京籍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部分“失效”问题。目前的法律责任不足以督促监护人勤勉履行监护职责。对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立法完善,应该包括增加分类管理、调整监管主体范围和明确强制医疗实体条件。
社会管理,研究报告,北京市,2013~2014
左袖阳: 左袖阳,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