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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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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能够以家庭自有劳动力为主完成生产过程,具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又扩大了经营规模,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对现阶段较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也较为适应,是我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方向。服务型的农民合作社较生产型的农民合作社具有更大的市场需求和成长基础,也是我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一个重点。工商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实力,对改造现代农业具有独特的优势,但由于工商企业直接进驻农业土地流转成本高、监督管理成本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求较高等,因此其在粮食生产领域优势不明显,但是在非粮领域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尤其是农产品运销加工领域优势很大。因势利导,促进工商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发挥工商企业带动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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