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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争遗留问题与民间被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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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亚洲民间受害索赔诉讼问题成为日本同亚洲各国关系的又一重大分歧点。人们知道,日本战败投降后,在冷战的大背景下,美国通过不彻底的东京审判、片面讲和的旧金山条约以及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把日本卵翼在美国的核保护伞下,使日本成为亚洲反共排华的前沿阵地。本来理应在战后初期解决的战争责任问题竟长期搁置下去。另一方面,在冷战的背景下,亚洲30年不宁,从中国大陆的解放战争,到朝鲜战争爆发,接着是越南战争、阿富汗战争、柬埔寨战争等,亚洲始终处在冷战前沿的动荡和纷争的旋涡之中,几乎没有能力和可能去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问题,客观上为日本旧皇国史观和军国主义史观的复苏酿成了比较宽松的国际氛围。在此期间,日本在安保条约和和平宪法的两大支柱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源于旧皇国史观的“自国中心主义”、“国益主义”、“国粹主义”等思潮涌上前台。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种思潮越发猖獗,并具体反映在篡改历史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等一连串为侵略战争“正名”的问题上,激发了亚洲人民的愤慨和回击。同时,随着冷战的结束,以中、韩等国为代表的亚洲各国的经济崛起,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亚洲国家在世界的影响力和发言力逐步提升。于是,1991年,战争时期被强制充当从军慰安妇的韩国妇女金学顺勇敢地诉诸法庭,控诉日本军惨无人道和灭绝人性的罪行,提出赔偿、谢罪和恢复名誉的要求,揭开了亚洲民间被害索赔诉讼的序幕。

从1995年开始,中国大陆的民间索赔诉讼案以“花冈事件”劳工诉讼案为开端,迄今已经历时十余载,诉讼案包括强掳劳工、日军细菌战化学战被害、从军慰安妇、重庆大轰炸、南京大屠杀等二十余起。然而时至今日,没有一起案件在最后三审中获胜。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花冈事件”诉讼案。2000年11月29日,经东京高等法院“调停”,这起劳工诉讼案以被告方——鹿岛建设会社“捐出”5亿日元宣告结束,舆论界称之为“和解模式”。但是,围绕着这一模式的争议至今没有停止。有人认为,“花冈和解”是日本企业对中国二战劳工做出的“第一次实质性的赔偿,在亚洲是首例”,“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还有一些包括原告在内的一方坚决反对“花冈和解”,认为此次“和解”是日本司法当局、被告以及辩护律师违背原告们的初衷,既不道歉,也不谢罪,仅以“捐出”5亿日元的形式匆匆了结此案。因此,包括原告团长耿谆在内的一些原告不接受“花冈和解”。10050528

这起案件的特点是没有经过最后的三审裁定,而是采取法庭和解的方式,由日本民间会社“补偿”一部分“生活救济金”,但不属于战争被害赔偿,而且没有就日本强掳劳工的罪行道歉。

2009年,日本西松建设会社与中国被强制劳工达成一项“和解”案,西松会社支付360名中国强掳劳工2.5亿日元补偿,但是,同“花冈和解”一样,这笔款项属于“人道救济金”,并非赔偿,也未明确表示忏悔和谢罪,而且款项由日本“自由人权协会”掌管。

二是刘连仁诉讼案。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对刘连仁案做出判决,判定日本政府赔偿刘连仁遗属2000万日元。这是日本司法机关审理亚洲各国60余起民间索赔案件中,不以“时效”等为借口,承认被告方(日本政府或企业)负有伤害责任,一审做出赔偿判决的第一起案例。该判决承认刘连仁被日本政府强制抓工、被迫逃亡的历史事实;认定日本政府在战后放弃寻找保护刘连仁的义务同刘连仁备受煎熬的因果关系;否认了机械的时效观念,认为发动时效“明显违反正义和公平原则”;判处被告日本政府“赔偿”原告2000万日元,没有使用“花冈和解”中的“救济”或其他暧昧词语。但是,司法机关并没有判决日本政府对强掳中国劳工负有赔偿责任,强调“根据国际法和战前日本民法,国家都没有赔偿责任”。之所以对刘连仁予以赔偿,是因为日本政府在刘逃出劳动现场后对其“失去了保护责任”。所以,才判决日本政府赔偿刘2000万日元。另外,驳回原告提出的日本政府谢罪、道歉等要求。

这起案件的特点是初审承认日本强掳劳工的事实,但对刘连仁的赔偿是基于战后日本政府未负起“寻找保护”的义务,并非是对强掳奴役劳工的赔偿。而且,该案件在二审时被否决,连初审判决的“赔偿”也不认账了。

三是其他,如细菌战、化学战、重庆大轰炸、强制劳工等大多数诉讼案。这些诉讼案的特点是法庭承认日本在战争中所犯下的罪行,也对被害民众遭遇的痛苦表示同情。但是,均以“时限”、“国家无答责”、“个人无申诉权”或中日恢复邦交时中国表示放弃国家赔偿请求权为由,分别在一、二、三审时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

“时限”、“国家无答责”、“个人无申诉权”是日本司法机关扼杀亚洲民间索赔诉讼的三条大棒。所谓“时限”,即按照日本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认为追究战争时期的加害责任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国家无答责”是日本明治时期的法理,因天皇是至高无上的“现人神”,不担负任何责任,因此任何国民不能追究国家的责任;“个人无申诉权”是法庭故意曲解海牙陆战条约等国际条约,为驳回索赔诉讼案炮制的“法律依据”。在三条大棒的扼杀下,迄今为止,举凡亚洲受害民间人的索赔诉讼案例几乎都成为败诉案。

这样,一方面亚洲民间被害索赔诉讼案一个个被否决;另一方面日本否认战争侵略性质、推诿战争责任的逆流日甚一日,甚至污蔑亚洲民间诉讼案都是为了“钱”,造成民众心理的对立和恶性循环,越发凸显出日本的战争责任认识问题。日本政府又以“司法独立”为挡箭牌,客观上支持了司法机关的“不作为”。

另外,人们知道,日本的司法机关在战争期间积极参与反动法令的制定和贯彻,诸如维护帝国宪法、治安维持法、出版法等,动辄以“不敬罪”加害民众,镇压民众的反战运动,是日本国内法西斯统治秩序的卫道士。然而,他们在战后根本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据记载,战后初期被GHQ明令解除公职的208778人中,司法人员仅37人,除一人是原法官外,其余全部是“思想检察官”。而且,当美国转换占领政策后,这些人又重新回到司法队伍,他们的思想观念和传统意识延续至今,在处理战争索赔的案件中当然要坐到日本当局一边,这也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日本司法机关一次次驳回亚洲民间被害索赔诉讼,无异于一次次配合朝野上下推诿战争责任的“实战演习”,是日本战争责任意识在处理民间被害诉讼案件中的真实写照和顽强表现,它带来的恶果是越发激化亚洲民间同日本之间的矛盾。

再对比日本对国内外战争受害者的补偿差别更能说明问题。战后,日本对当年的老兵(包括战犯)及阵亡者遗属连年支付抚恤金,已累计达40兆日元(1兆=1万亿),而支付给亚洲各国战争受害者的赔偿金仅为1兆日元。其悬殊说明了什么?的确发人深省。

还应该申明的是,亚洲民间战争被害索赔诉讼的终极目的绝不是单纯为了“钱”,而是为了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让悲惨的历史不再重演。事实上,90年代以来的索赔诉讼活动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活动不仅得到许多日本律师、市民团体以及知识界人士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它在日本社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提醒包括日本人民在内的亚洲人民永远不忘战争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索赔只是“底线标准”,不是唯一目的。

当然,日本的战争遗留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亚洲民间被害索赔问题,其他如日军遗弃化学武器问题。日本战败投降后,仓促中将大批化学武器或散乱遗弃,或匆匆掩埋,或丢弃江河湖泊,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成为威胁中国和平居民的“定时炸弹”。迄今为止,仅在东北地区就发生了数十起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受害事件,有数百名和平居民在毒气(弹)的残害下死伤,或者造成终生丧失生活能力。1997年4月,国际上签订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中日两国政府就销毁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问题签署了备忘录。从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履行处理遗弃中国化学武器的义务。但是,由于主客观等各方面的原因,处理工作比计划安排大大滞后,国际社会对此予以高度的关注,希望日本政府能够以高度负责的人道主义精神,高质量地从速清除这些隐患,还和平居民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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