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吸收或移植了大量源于西方的法治要素,具有标识性的社会主义成文法体系的形成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都是百年来西学中用的产物,它们服务于建构民族国家这一现代性总体任务。然而,即使运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原理和学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实践运行中产生了不同的效果,例如接受权利观念却拒绝认同个人主义,倡导国家责任但不必以国家主义为前提,这既反映了当代中国法制与法治的家族相似性,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内在的亲和力。本文对权利与调解、“孝”与国家责任等关系范畴的分析展示了合法与合理、西方与中国、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冲突和纠结。作者认为,不是现代性本身出了问题,否弃的不是现代化的走向,而是对现代性本身的性质和面向做出新的解释,它取决于对现代性的判断是建立在对陌生人社会还是新熟人社会的方向性判断上,对后者的坚持和把握有助于从中国内在视角和理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却不失普遍性的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