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后西方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制度对中国社会的转型起了两方面复杂而巨大的影响。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的变革随之展开,其直接动因就是领事裁判权问题。清朝末年清政府全面推行法制改革,传统法律体系解体,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进程。1927年南京政府建立后,加快了法律近代化步伐,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得以初步完成。就中国法律变迁而言,中国法律近现代化的成功依赖于法哲学的逻辑和法历史学的逻辑的有机统一。
高汉成: 1970年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县。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近现代史、中国法律史,已出版专著《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主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中国法律史学的新发展》,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清史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曾任教于青岛大学,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长。目前专注于中国近现代刑法史研究,对当代港澳台问题亦有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