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区)和芬兰(包括奥兰群岛)自治情况的比较研究,得益于两者具备的若干共同特点。在这两个国家中,自治制度的建立一方面确认了两个国家对有关地区的主权,然而,另一方面也授予了自治地区的相关立法机构以专属立法权。最后要指出的是,两个国家关于自治制度的权限控制机制不是等同的。对芬兰承诺的国际监督已经不复存在了,奥兰群岛的安排交由芬兰国内政治活动来决定。除了法律上的相似之处,一些事实上的相似点也值得一提。在国内层面,自治地区的规模是差不多相同的,大约是占国家总人口的0.5%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这些地区并不被中央政府当作是主要事务。比起国内其他地区,这些自治地区相对要富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