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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法:芬兰消费者法的发展及主要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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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给芬兰消费者法的主体结构做一个简要的概述,同时,为消费者保护的北欧模式构建一个蓝图。文章介绍了有关市场调节、消费者合同法,以及解决消费纠纷的问题。芬兰消费者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到1994年间,此时,芬兰还没有加入欧洲联盟。第二阶段则是1995年芬兰加入欧洲联盟之后。实体法中,北欧消费者保护模式的最典型特征是通过一般规则来监管市场行为和不公平合同条款。这些规则的应用十分宽泛,它们可以用于变更已订立合同之不公平合同条款,包括一些核心条款,例如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这就是为什么判例法构成北欧消费者法的核心部分。在执法领域,北欧消费者保护系统最典型、最广为人知的特征就是建立专门国家机关——消费者监察专员——来监管市场行为和不公平合同条款。在监督工作中,专员们特别强调预防行为,他们向不同的商业部门提供行为指南,就消费者合同中的标准合同条款与商业组织进行谈判。北欧国家是欧洲率先采用集团诉讼求偿机制的国家。然而,迄今为止,这一源于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工具极少被应用,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出于对高昂法律成本的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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