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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7年中国农村女性村官参政执政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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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这一规定无疑在农村女性参与治理方面的宪政和法理基础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是对忽视女性参政传统的一个巨大的冲击,更体现了某种程度的制度公正性。近年来, 在不少地区也存在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现象。她们是如何参与农村治理以及将会遇到什么困难,对现有的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有何借鉴意义?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 2006 年研究者开始对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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