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盐城水污染事件中,法院以“投毒罪”为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处理。但是,该案是否能以“投毒罪”为罪名进行判决却是值得商榷的。环境法治应当成为应对环境问题的有力武器,环境立法本身出现的问题只能用法治的方法予以解决,而不能在严判中闯入司法误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我们发展环境法治的正确方向。
环境保护,研究报告,中国,2010
冯嘉: 冯嘉,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研究生,“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者,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