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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水污染案:严判中的司法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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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盐城水污染事件中,法院以“投毒罪”为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处理。但是,该案是否能以“投毒罪”为罪名进行判决却是值得商榷的。环境法治应当成为应对环境问题的有力武器,环境立法本身出现的问题只能用法治的方法予以解决,而不能在严判中闯入司法误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我们发展环境法治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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