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存在着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两个法律概念,两种法律制度及相应的实践。企业债券的历史局限性越来越明;更为重要的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债券并不是真正的企业债券,而是公共债券。未来应当选择适当时机废止企业债券,并以之为基础严格区分公共债券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金融法,研究报告,中国,2009
张保华: 张保华,男,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