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企业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很大的欠缺。本文从法律的视角探讨了美国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在发行、交易以及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完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所裨益。
刘仁伍: 男,1955年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货币政策与宏观金融管理。先后主持了多项中国人民银行重点研究课题,连续5年获中国人民银行重点研究课题一等奖,且在《金融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具有深厚的经济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