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定私募发行的国家,经过近70年的发展,私募发行的法律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善。本文对美国债券私募发行中的发行标准、募集对象、信息披露要求、转售限制等制度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已颁布的债券私募的法律规范,提出了完善我国债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几点设想,希望对建立我国私募债券的发行机制,建设多层次、多渠道的债券市场有所裨益。
刘仁伍: 男,1955年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货币政策与宏观金融管理。先后主持了多项中国人民银行重点研究课题,连续5年获中国人民银行重点研究课题一等奖,且在《金融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具有深厚的经济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