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在所使用的民法,不论是其概念与知识体系,还是其制度体系,都是继受西方法律的结果。而中国民法继受西方民法的过程,从对民法的本质具有重大意义的影响这一点上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创立时期、前苏联法学的继受、改革开放初期对日本民法的借鉴、民法知识向世界开放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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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本文系作者于2006年3月26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欧洲法在东亚的继受与变革”学术研讨会上发言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