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内容是关于中国破产法的改革。文章首先介绍了破产法上的管理人,现行破产法的制度模式体现了我国破产法的改革方向,最后是关于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含义、局限性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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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系作者于2006年9月11、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同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在北京共同举办的“中日公司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本文是针对现行《企业破产法》颁布前状况所做的研究,因此,主要集中于对原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法(草案)》的分析、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