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内容是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的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应对经营者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引发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做出规定完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文章分析了建立我国竞争执法机关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并介绍了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等管制行业的适用原则及竞争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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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副处长。本文系作者于2006年10月21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中日反垄断法”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稿。论述系以当时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为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