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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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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国际人权文书规定了结社自由原则。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费城宣言》确定了该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论及结社自由为该组织藉以建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表述,“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第22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确立了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第8条)。《美洲人权公约》规定“为了思想的、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劳动的、社会的、文化的、体育的或其他的目的,人人都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第16条)。1950年《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1条将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明确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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