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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宗教的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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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的指定主题是讨论最佳实践,而在政治和宗教结社的特定议题之下,重点放在教派上。因此我将着重介绍从欧洲斯特拉斯堡体系——欧洲理事会之下的人权机构——中选出的与宗教组织有关的几个案例,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些案例。我挑选这些案例的基础是,它们与欧洲的情况的关联,以及按我的理解,也对中国的情况有参考价值。

我在中国的一段经历促使我对这一主题发表一些我的观点。从1999年初秋开始,我在上海住了一段时间。那个夏天法轮功开始被大众熟知,不止是引起中国的领导层的重视。当我试图在上海的商业区教授合气道(一种日本的武术)时,我注意到主管部门很不愿意让我租用体育馆作为授课场地。经过三个月的讨论、联系和劝说,我最终获得了许可。这一过程中,我理解到事情之所以希望渺茫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合气道是法轮功的一种(合气道的第二个特点类似于气功的一个特点,这也是法轮功的一部分,但除此之外两者没有任何其它联系)。

在欧洲,包括我的祖国瑞典,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有很多人们一般所说的教派。教派是个引起特别关注的问题,联合国的宗教自由特别报告员在2001年发起了一个对教派如何定义的研究,这一工作目前还没有结束。欧洲人权制度已经在若干场合涉及到这样的组织。尽管斯特拉斯堡体系对此的反应从人权视角看并不具有最大的可能性,但其毕竟是欧洲最佳实践的精华。我将仅限于讨论这些案例的积极方面。

我将通过界定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之间不可避免的灰色地带来探讨这些案例,还探讨出于保护健康、道德或其他权利的目的而对这些权利进行的合理限制。在欧洲,教派曾经一度是个令许多人担忧的问题,例如以瑞士为据点并在多年前引发大规模自杀行动的“太阳教”,具有更正常性质的宗教组织如“科学论教”和“耶和华见证人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可以许可的灰色地带之内。在欧洲,对这些组织并非加以全面禁止或者迫害其实际成员,而是限制那些被视为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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