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丹麦人权研究所(DIHR)通过与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合作解决人权问题的情况。这种方法基于这样的假设:要获得一种稳定的民主,最好是要同时存在一个有活力的、统一的公民社会和透明的、运转良好的国家机构。两个部门的对话和互动一直在持续进行。公民社会的监督和宣传活动以及与国家的对话和合作是确保国家履行其人权义务的必要补充。公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对话,包括改革措施,是这个过程中的稳定因素。
为了能够与国家对话或合作,公民社会组织必须联合并得到巩固。他们必须拥有致力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能力,他们还必须使用合适的方法在给定的合作形式下推进人权。
本文介绍在丹麦人权研究所合作伙伴战略的语境下该研究所采用的方法,着重介绍丹麦人权研究所的公民社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