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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价值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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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其中一个存续,另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被解散,不复存在,存续公司承续被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财务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公司吸收合并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公司间的自由合并。公司吸收合并之后,原有各公司的股东依然存在,或者是存续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设公司的股东,除非原股东自愿退出转让股份。原各公司股东的股份必须按照吸收合并的协议的规定折算为存续公司的股份。吸收合并应保证原各公司股东财富在现在或可以预期的将来不减少。公司间吸收合并是提高竞争力和扩大经营领域的行为。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一是为了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原合并方的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通常采用横向一体化的方式,其目的是使合并后的公司在日益残酷的商业竞争中,拥有较为优越的竞争地位,使之能立于不败之地。二是合并方为了进入新的经营领域,占领新的市场。通常采用纵向一体化或混合多元化的方式,其目的则是为公司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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