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融资租赁业发端于美国,其适用的法律体系与中国传统的法系差异较大,我国融资租赁实务长期处于先于立法的发展状态。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有关融资租赁业的法律制度以《合同法》的专章规定为原则,司法解释为主要指导,部门规章占主导地位,立法整体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本报告总结现行融资租赁实务与纠纷解决的经验,借鉴国际条约有关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提出推动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重构的政策建议。
融资租赁,研究报告,中国
胡春梅: 金融法学博士,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宁波华兴智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研究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融资、金融法、土地金融、股权投资和并购等。参与课题及研究报告十余项,编写《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报告(20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