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流域往往跨越多个同级或不同级的行政区域,而上下游行政区是一种相对封闭、独立的区域单元,流域上下游的企业、农户、家庭等生态利益主体分属不同的行政区管辖。流域上游企业等生态利益主体的水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行为,不仅会影响同一行政区范围内的其他利益主体,而且还会波及下游行政区域的公共利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行政性经济分权政策的实施和地方政府主导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形成,各行政区地方政府总是以追求GDP为核心的区域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导向,往往忽视其行为对其他区域的影响,造成资源和经济要素利用方面的竞争和冲突,导致流域经济中各层次利益的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