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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典型国家的廉政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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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廉政,我们不能不提的便是腐败。对于什么是腐败,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比如从违背公认准则的角度、从违背职务职责的角度、从损害公共利益的角度;从权钱交易的角度等。有人又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将腐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体制性腐败,即一个国家在政治体制方面出现的腐败。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亚非拉地区的很多国家和民族,相继摆脱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统治而获得独立和解放,但是没有多长时间,这些国家便出现了腐败现象,并成为这些国家政治动荡的根本原因之一。独裁政权固然产生腐败,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权也未能完全幸免。很多发达国家政坛上的丑闻也数不胜数,腐败就像毒瘤一样侵害着这些国家。第二,职责性腐败,即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伦理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牟取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物质性腐败,另一类是以失职渎职、滥用权力、不良行政等为表现的非物质性腐败。第三,社会道德性腐败。国家公务人员应该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其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属于腐败范畴796840。总的说来,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腐败现象主要是指社会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牟取个人或者集团利益,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腐败现象很早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从古代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的塞缪尔·亨廷顿、阿德诺·J.海登海默,从中国古代典籍到现代的众多著作,都对腐败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很多治理对策。1993年初,罗马俱乐部发布报告,把政治腐败与环境污染并列为21世纪两大难题。美国学者布热津斯基(Zbigniew Kazimierz Brzezinski,1928-)1993年在其著作《失去控制:21世纪前期全球混乱》中则断言21世纪将出现“腐败大规模蔓延”的现象796841。廉政建设因此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艰巨课题。

任何社会现象的存在和发生都不是孤立的,都有一定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缺乏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作支撑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可能性。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也必定有着一定的社会文化因素。因为无论是腐败的主体还是制约腐败的主体都是人,而人是社会各种文化的载体,社会文化总是以各种各样或明显或潜在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所以,“廉政文化”的提出,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在一定层面上深化了对廉政建设实践活动的认识,增加了新的思考视角。廉政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廉政实践及其成果的不断延伸,并由此勾勒出不同历史时期所具有的弘扬廉洁与反对腐败的文化特点。我们在这里选取芬兰、英国、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国家,从广义的廉政文化的视角,对其廉政文化的精神层次、制度层次等进行介绍,希望对我们国家廉政文化的推广和廉政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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