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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30年不变的政策是如何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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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中存在一种主流观点:将土地制度症结归结为农民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护,其中最大的原因在于基层政府和组织的权力侵害。正如张孝直(2000)所言,在政府力量强大、农民力量弱小的现实政治条件下,农民根本无力保护自己的土地产权,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就必须限制政府的行为能力。然而,产权观念的建立需要相应的利益基础为支撑,尤其是排他性产权的建构更需要物品对主体的价值存在。在耕种土地的义务色彩浓厚、土地价值低迷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并没有在实践中真正成为农民的一项权利,政治权力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侵害便无从谈起。

与这种“权力-权利”对抗的逻辑相反,无论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反而想尽各种办法要求农民珍视自己的土地权利,不要轻易放弃。在一轮承包15年到期之际,国家又开始实施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二轮承包政策,力图赋予农民更长久、更稳定的土地权利。在层层的政治考核压力下,基层的干部只好贯彻国家的这一意图,改变之前农村地权高度不稳定的状态,并就此确定农民正式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土地承包关系。如果说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权利的话,那么这项权利的最终实现不是依赖农民社会对强大国家的抗争,反而是国家力量所强力推动的结果。

30年不变的政策是如何一步步实现的,其与农民社会的运转逻辑之间呈现何种互动关系,这是本章所要讨论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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