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鄂办发〔1997〕41号
各地、市、州、县委,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要求,针对我省当前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把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一轮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定完善这项基本制度的重大决策,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地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摆上工作日程,落实好党在农村的这一重大政策。目前全省还有近50%的乡村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方也有少数工作不扎实,甚至有违背政策的做法。省委办公厅鄂办发〔1997〕23号文件要求,1998年全省要结束这项工作,各地在今年秋播之前,要把已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延期工作全部做好。凡有此项工作任务的县市,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班,抽调力量,深入村组,按照有关政策和部署认真落实。
二、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延长土地承包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6〕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从各地的情况看,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坚决制止一些地方违背中央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的政策。二是不能非法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改为集体机动地或由乡村统一经营。三是不准村组干部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亲友多分承包地。各地进行这项工作,一定要把政策交给群众,切实走群众路线。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过群众充分讨论修订,然后逐户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经营权证。
三、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省人大、省政府已颁布《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履行承包合同的自觉性,减少产生合同纠纷的隐患。按照条例规定,省地市州县都要成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及时解决各类承包合同纠纷。
四、加强督办验收工作。为了保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落到实处,今年秋播后要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1.第一轮土地承包已到期的是否按要求做好了延期工作;2.是不是严格按政策开展续订工作,有些违背政策的做法是否得到纠正;3.合同管理工作是否按条例的要求在进行规范;4.群众是否满意,生产积极性是否得到提高。检查验收先由县市自查,省地市州再组织抽查。
各地工作的部署安排请于8月下旬前专题报省农办,秋播后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2.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
鄂政发〔2004〕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为根本依据,以二轮延包为基础,以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稳定为出发点。要坚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依法确权确地到户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民依法合理流转土地;要坚持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的作用,以基层调解为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继续坚持调整农业结构,继续创造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土地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切实抓好依法完善土地承包的基础工作。当前一些地方出现土地承包纠纷,根本原因是没有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在法定承包期内,除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征用农用地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和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到位的地方,必须下决心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按照摸底排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个落实的要求,依法确权、确地到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补发、换发工作。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村两级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民承包土地档案。各地可先行选择几个地方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全面展开。对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处理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尚未做出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在县(市、区)、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处理,妥善化解矛盾。
三、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法律规定,除承包户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以外,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且没有明确放弃的,就必须承认其承包权。村、组未经外出务工农民同意将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将交村、组的发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原承包农户合理补偿的方式解决。
四、纠正对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的做法。要处理好解决土地撂荒问题与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当允许。对农户所欠税费,应核定债权债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鄂政发〔2003〕21号)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严格规范土地流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一律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低价反租、高价转包的做法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纠正和处理。今后新发生的土地流转,一定要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办理规范的流转手续。
对发生在农户间自主流转土地产生的纠纷,包括拣种抛荒地、缺乏规范书面合同的相互转包、代耕代种等,要分别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处理拣种抛荒地发生的纠纷,要以二轮延包为依据,在确权、确地的基础上,明确原承包关系。代耕代种的,原承包户可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相互转包土地,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对发生在种田大户与原承包户之间纠纷的处理,既要尊重原承包农户要求继续耕种的意愿,又要充分肯定和注意保护种田大户的积极性。通过民主协商,在村组集体、种田大户和原承包户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合理解决办法。但一定要防止哄毁设施、作物的现象发生。
对发生在引进的外来户与原承包户之间的纠纷,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处理。户口已迁入本地但未参加二轮承包的,村组可在机动地中给其发包土地,没有机动地的,可用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其“有田种”的问题。
对乡村组织引进工商企业租赁土地进行农业开发与原承包户发生纠纷的处理,要注意还权、还利给农民,实现企业与农民两利双赢,不得为企业利益或乡(镇)、村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妥善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等遗留问题。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对在部分基本农田上已种植的三年期以上林木,待其受益后,再恢复为基本农田,并给原承包户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对这部分基本农田,目前可以按照程序报批,进行补划、调整,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对在2003年12月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后,仍圈占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地方和企业,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对所栽树苗,当地政府应责令其限期移植到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自行处理。
七、认真解决机动地问题。对村组集体的机动地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预留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部分,应发包给无地和少地农民耕种。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以各种名义收回农户承包地转为机动地的,应坚决纠正,退还给原承包户。
八、坚决纠正对农民承包地搞“两田制”的行为。不准搞“两田制”,是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的。对以搞“两田制”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要无条件退还给原承包户。今后再不允许搞“两田制”。国有农场的土地经营管理性质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同,其土地的经营管理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3〕15号文件)执行。
九、加强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中央和省里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认真对待和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深入农村一线,搞好调查研究,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和政策,帮助解决纠纷。乡(镇)、村要切实担当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承担调处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任务。各级信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各级政府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对因违反法律、政策或处理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力度,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办事。要注意研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土地承包,规范土地流转,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大好形势。
二○○四年九月二日
3.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
鄂办发〔2004〕65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原则,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重点,从稳定承包关系入手,从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村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出发,认真做好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对暂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提出具体的规范性意见,妥善化解矛盾。依法依规办事是第一位的,对具体问题的处理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2.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土地,以免引起新的矛盾。小调整只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凡是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和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完善工作。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必须充分尊重承包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以基层调解为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原欠款。
4.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坚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新建板块经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原承包人合法利益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新路子,建立流转的新机制。
(三)基本任务
全面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工作,妥善处理土地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明确承包双方的责权利;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治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从现在开始,各地要统一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层层开展试点。原则上一个市州选择一个县(市),一个县(市)选择一个乡镇,一个乡镇选择1—2个村进行试点。按照“宣传政策、统一思想,调查摸底、分类登记,调处矛盾、制订方案,张榜公布、确权到户,签订合同、补(换)权证,规范提高、完善管理”的工作步骤,在2004年底基本结束试点工作。完善土地二轮延包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部署,在具备条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全省要在明年秋播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若干政策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受益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完善土地二轮延包与农业结构调整、土地规模经营、园区建设、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城市发展用地等方面的关系,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应以村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延包工作比较规范的,以户口和二轮延包耕地面积作为依据。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和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以一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依据。一轮承包后土地所有权变动频繁,原承包关系变化大的,可以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计税面积作参考。税费改革后,有些地方做了小调整,群众没有意见的,应予以认可。
(二)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举家已迁到城镇(设区的市除外)落户的,本人有要求,应保留其承包地,并通过协商,依法做好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如果本人提出不要承包地,可以帮助其做好户口外迁工作,尊重本人的意愿。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大的,也要确权确地,严格把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分开。
(三)关于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农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前些年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当时既无协议又未签订流转合同,现在又想要回承包地的农户,乡、村组织要做好工作,恢复原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引导其继续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四)关于“特殊群体”的承包地问题。完善二轮延包,应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没有落实承包地的要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认真落实。对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民办教师、“两劳”人员,没有由乡、村负责供养的“五保户”和无承包经营能力户,在这次完善土地二轮延包中,应作为可承包土地的人口对待。
(五)关于人均承包地严重失衡和土地级差问题。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因婚嫁、生死、迁入迁出、自然灾害等原因,人口变化很大,造成农户间人均耕地差异悬殊,应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下,从实际出发,对个别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的特殊户,经村民会议协商,用村组的机动地、开荒地或收回的土地适当调剂平衡。土地等级维持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计税田块的等级不变,不得重新打乱再作调整。
(六)关于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种养大户,其本身承包的土地应确权确地,颁发权证。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种养面积涉及其他承包户的,如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可维持不变,原承包户有异议的,应与原承包户协商解决。
(七)关于“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央直属水库”和“清江流域”移民的确权确地问题。应尽可能利用国有农场安排,土地资源丰富、有一定机动地的地方,也可适当安排。移民已迁入接收地的,应确权确地;移民尚未到接收地的,有接收任务的地方经批准可按接收任务预留机动地。移民部门要抓紧探索新形势下移民安置的新路子,妥善解决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后的移民安置问题。
(八)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连片开发、农业板块建设等与原承包农户的矛盾问题。对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搞连片开发、国家项目带动开发、引进外地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种养大户集中开发等,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力水平的,要切实予以保护。要做好工作,确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并颁发权证。在此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可采取对原承包农户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转租、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解决。过去由乡(镇)、村与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签订的合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进行审核,凡未经农民同意或承包(租赁)期超过30年的,属无效合同。考虑到历史原因,乡、村组织应做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在保护原承包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由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与原承包户重新签订合同,尽可能维护现有的经营规模。如原承包户坚持不同意其继续经营,要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合理补偿。但对乡镇违背农民意愿、未经农民同意强行抽调农民承包地搞开发的,要坚决纠正,还权还利于民。
(九)关于被征、占地农户确权确地和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国家建设征地,导致部分农户现有承包地不足平均水平而提出增地要求的,如在全村或全组平均分配了安置补助金,或安置补助金被村、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应在村(组)内进行调整。对将安置补助金按政策规定全额补给了被征地农户的,不再对其调增土地;对公益事业占地,应在受益范围内为被占地农户调补土地,或向受益者筹集资金,比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对企业占地,应依法依规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
(十)关于开发区农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各地对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区内未征用土地的原承包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完善土地二轮延包中确权确地、签订合同、颁发权证,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不受侵害。对已占地的,必须按国家有关土地征用补偿政策落实原承包户的权益。
(十一)关于村组超限额多留机动地问题。对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限额多留的机动地和税费改革中漏掉的面积,要全部用于调剂解决人地严重不均的矛盾,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
(十二)关于拍卖或招标承包的机动地、“四荒地”问题。对过去拍卖或招标承包的机动地、“四荒地”,在这次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不规范的要进行规范,通过民主协商,调解矛盾,稳定现有的承包关系,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
(十三)关于村组“化债地”问题。对一些地方在化解村组债务中,有的村组用农户的弃田以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抵偿债务,现在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应该还权于原承包户。债务问题由债权债务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关于“两田制”的清理整顿问题。目前还在搞“两田制”的地方,要按照依法、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口粮田”和“责任田”分别按人口平均承包的“两田制”,稳定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取消土地承包费,按规定承担农业税及附加,并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原“口粮田”承包比较均衡合理的,可在稳定“口粮田”的基础上,单独对“责任田”进行调整;对全部土地按照投标方式实行“两田制”分配,且农户之间承包土地不均衡的,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调整。
(十五)关于统一权证、合同和延包期限问题。完善土地二轮延包补、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权证”样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印制和颁发,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承包、流转合同由省农业厅统一监制。土地二轮延包截止期限统一为2028年。
三、继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证,搞好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县、乡农经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签订、鉴证、档案管理等工作。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同时要宣传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抓好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工作。各地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搞好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合同纠纷仲裁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要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的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应由农户和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不经农户授权代表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原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合规定或填写不规范的要换发;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坏,应按规定程序补发。按法定程序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县(市、区)政府应在承包经营权证上作变更登记,确保实际承包面积、四至与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内容相一致。土地被全部征用、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户主动放弃承包经营权等情形的,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并终止承包合同。
(五)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要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杜绝随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滥占耕地、浪费土地资源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足额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因土地被征占而失地的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利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土地收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乱圈滥占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土地、剥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对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落实而引发的案(事)件,农经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上一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领导
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是当前农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一)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点,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亲自协调,要主持制订突发性土地承包纠纷处理预案,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调处纠纷的合力。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大案件隐患的排查和处理,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对因作风不实,违犯法律,违背政策,措施不当,互相推诿,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罗清泉同志任组长,邓道坤、刘友凡同志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税改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级都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统筹兼顾,周密部署,制订方案,抽调人员,培训骨干,成立专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组派得力干部到基层帮助工作。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地要向开展工作的村派3—5名懂农村工作、熟悉农村政策的县乡行政干部,驻村帮助工作。驻村干部必须经过培训,学习法律、政策,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把握政策,当好参谋,化解矛盾,保持稳定。
(三)切实转变作风。做好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必须有过硬的作风作保证。各级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一是要带头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法律和政策水平,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不能做违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二是要深入到农户中去。干部一定要驻村,敢于和善于直接协调、化解各种矛盾。
(四)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农经主管部门要结合调处土地承包纠纷,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发证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做好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征地管理,重点解决征用土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认真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积极探索和建立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做好上访群众的安抚和解释工作。司法部门要为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鄂政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不力,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到位,截留、侵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上述规定,组织国土、统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城乡差异、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依法、科学地拟订本地区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州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要做好平衡和衔接工作,经平衡之后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规定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市、州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必须在2005年3月31日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经依法审批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依法合理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取法律法规规定的8—10倍;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必须取法律法规规定的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16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标准执行。
上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经批准的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各级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出台违反上述规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二、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用途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要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的用途,并合理确定支付发放比例。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比例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要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必须对发放的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上缴税款、发放工资等。
三、强化征地补偿费的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把征地补偿费用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村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农户。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市、县(市、区)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更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省政府停止受理和审查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件。
各地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要实行专户储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加强用地审批后的跟踪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民主理财的各项制度,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重点检查土地补偿费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是否用于被征地农民购买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和监察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出认真、负责的答复。
四、拓宽安置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以留地方式安置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在土地征收后划出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按统一规划开发经营。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各地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机制,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为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就业创造宽松环境。要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征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被征地农户的劳动力,为具有就业能力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对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小城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城中村改造等,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今年在武汉、仙桃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五、严格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在征地过程中,各地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听证。签订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书(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要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制度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以外,应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按规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争议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对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土地闲置、耕地撂荒的,要依法处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分别抄送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和财政部门,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由财政部门及时按规定办理核减农业税手续。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坚决纠正土地征收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肃纪律,规范用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报批用地和审批农用地转用,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允许延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更不允许以截留、挪用、克扣、侵占等方式拖欠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
各地要认真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的过程中,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并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反映属实的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严重社会稳定问题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的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如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分类表(略)
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