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始终关注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需求,给司法改革注入更多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因素,充分发挥民权对于推动改革、完善司法的作用。公民对司法的权利还包括改革司法的权利,即要求改革的权利和参与改革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司法是改革的对象,不是改革的主体。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制,政治文化,依法治国,加强监督
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