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现代外国法上,“婚姻”一词的含义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婚姻关系,即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关系;另一方面指创设婚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这在德国、瑞士民法中称婚姻的缔结,法国民法中称缔结婚姻,英美法中称婚契约。本书认为,将“合法性”作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缩小了婚姻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它是对合法婚姻的界定,而非对现实存在的各种婚娴形态的抽象概括。2001年,随着婚姻无效制度在我国的确立,隐含在这一概念中的缺陷更加明显。
亲属法,继承法,婚姻法,亲子关系
薛宁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性别与法律问题。
金玉珍: 1975年生,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2000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交换留学。发表《韩国妇女运动与母性法律保护》等论文5篇,在《民商法论丛》和 《中日民商法研究》等期刊发表译文7篇,待出版《韩国民法典·朝鲜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