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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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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现代外国法上,“婚姻”一词的含义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婚姻关系,即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关系;另一方面指创设婚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这在德国、瑞士民法中称婚姻的缔结,法国民法中称缔结婚姻,英美法中称婚契约。本书认为,将“合法性”作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缩小了婚姻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它是对合法婚姻的界定,而非对现实存在的各种婚娴形态的抽象概括。2001年,随着婚姻无效制度在我国的确立,隐含在这一概念中的缺陷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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