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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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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制度产生于12 世纪的欧洲,是随私有财产制度的发展而形成的。遗嘱制度的核心是对于死者最终意思的尊重。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死亡前,均可订立遗嘱。遗嘱是以死亡后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以一定方式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效力虽于遗嘱人死后发生,但其成立始于表示行为结束。本文围绕遗嘱的形式、变更、撤销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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