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制度产生于12 世纪的欧洲,是随私有财产制度的发展而形成的。遗嘱制度的核心是对于死者最终意思的尊重。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死亡前,均可订立遗嘱。遗嘱是以死亡后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以一定方式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效力虽于遗嘱人死后发生,但其成立始于表示行为结束。本文围绕遗嘱的形式、变更、撤销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薛宁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性别与法律问题。
金玉珍: 1975年生,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2000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交换留学。发表《韩国妇女运动与母性法律保护》等论文5篇,在《民商法论丛》和 《中日民商法研究》等期刊发表译文7篇,待出版《韩国民法典·朝鲜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