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45号)精神,经研究,下发《镇(街道)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操作指导办法》和《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操作指导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镇(街道)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操作指导办法》
2.《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操作指导办法》
苏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