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合作对于国家能源安全乃至国家战略全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能源合作是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经济合作的重点。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安排中,能源法律制度一般放在货物贸易和投资领域。在上合组织的一体化制度安排中,之所以将其能源部分单独提取出来,是因为充分认识到能源合作对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和组织本身的经济发展和安全战略的特殊重要性,而很有必要采取的一种现实选择。本文所指的区域能源合作关系主要包括区域能源贸易合作和区域能源投资合作关系。
阿不都热合曼·卡德尔: 维吾尔族,法学博士,新疆财经大学讲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中亚法律制度研究会理事。1992年7月获新疆大学文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获新疆大学国际法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6月获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律学院LL.M硕士学位,2012年5月获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学位。代表性论文有《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疆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2期)和《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的选择》(《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2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