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是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中必备的一项制度,区域经济合作安排的良性运转实际也取决于此。上合组织在开展经济合作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其中包括区域内缺乏有效的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历史的经验表明,经济争端发生的背景基本上是由于各国政治、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使各国经贸政策各有差别。在未来的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内,有关各方在进行全面深入的经济合作中会出现各种争端。经济合作中产生争端是正常的,但是建立、健全一套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十分必要。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建立健全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的要求。相对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中国无疑是贸易和投资大国,同时是上合组织和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建立上合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应当发挥主要的作用,积极维护自身和其他成员国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上合组织区域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是该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成员国间全面的经济合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上合组织应立足于创设富有自己特色的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为未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