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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官员问责,推进风险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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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共危机治理大概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3年“SARS”事件前为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治理理念的基础是灾害与救灾减灾,主要关注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强调的是灾害的自然属性与救灾减灾的技术层面;“SARS”事件至今是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治理理念的基础是危机与危机治理,转而关注社会领域的合法性危机,更加强调危机的社会属性与危机治理的政治层面。其间最为重要的转变就是危机及其治理开始具有明显的符号意义,带来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主要包括: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应急预案体系;颁布并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些制度变革各有侧重,对提升我国的公共危机治理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应急预案不仅可直接应用于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也是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颁布之前起到了一定的替代作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它确保了政府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也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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