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
在线阅读 收藏

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出台各项社会与经济政策的基点,在此基础上,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未来政策选择,优先考虑的应是深化农村市场化改革。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从农村起步,但现在市场化改革滞后的仍是农村,土地、资金和劳力等农业生产中最重要资源的市场化程度都很低。尽管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格局,早已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所冲破,但在社会其他许许多多的领域,城乡区别对待的政策仍无时不在地继续演绎着诸多不公平现象,束缚着农民的手脚,损害着农民的权益,阻碍着农村的进步。在立足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步伐,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

建立农村土地市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市场的形成不仅有利于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采取经济手段,鼓励已有其他稳定谋生途径的农业人口放弃土地,脱离农村,加快城市化进程。任何有限经济资源的利用,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肯定会缺乏效率,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也不能例外。笔者以为,现代农业不可能建立在土地产权不清的小农分户经营的基础之上。在没有一个完善土地市场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现代化也是难以想象的。

建立农村土地市场,让农民的土地“生财有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载体,当前最需要的惠农政策,是让农民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生财之道”的政策。尽管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明确而清晰的,但现实是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农民集体实际拥有的是农村土地的农用权,而几乎没有包含于土地所有权束中的其他多种物权,如土地让渡收益权。城市郊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国家征用后转为商业开发用地时,土地转让价格通常是数十万元、上百万元一亩,而农民从土地转让中所得的收益,仅仅是其全部转让收入的几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尽快改变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名存实亡状况,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除国防建设、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用地外(已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不应包括在内),农村土地征用应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土地征用者直接与农民及代表农民的农村集体平等协商。政府则通过征税的方法,调整国家、农民和土地征用者之间的收益关系。

建立农村土地市场,给农民以充分的土地发展权。所谓土地发展权,即农民或村集体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变更现有用途而获利的权利。我国长期实行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先征后用”的国家垄断“批租”制度。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公众的利益,对土地用途变更进行管制是必要的。事实上,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会对土地用途加以规划和控制。但是,这种规划控制和用途管制的过度与错位,则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思维模式下形成的不合理制度。这种制度保护了房地产开发商的丰厚利润,增加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却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压制了农民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近年来为缓解农村土地征用矛盾而出台的“土地留用”政策,在归还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方面前进了一步,有的地方让农村集体留用征地总面积的10%,有的则规定留用5%。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政策既明确“留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为何又要补充强调“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现行的政策调整方向应是:在符合地方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前提下,让农村集体土地更多地“留用”发展;让农民和村集体更加自主地选择高收益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让更多的农民和村集体以“土地入股”而不是“国家征用”的方式,投资二、三产业,获取长期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是前提条件。我们不应忘记: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不清晰,形成一系列阻碍乡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难以克服的体制性障碍,而最终不得不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清晰与乡村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晰是同样的道理。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是土地市场无法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建立土地市场是迟早的事,早建早主动,早受益。

(南京市《领导参阅》2008/49)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