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也随之激增,这类问题已成为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焦点。目前土地征用中最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非法强制征用;二是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这不仅有违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直接侵占了农民的合法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
土地征用矛盾日益尖锐,最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耕地征用者,从耕地的农转非使用中可获得巨额的财政收入或经营利润。这是因为耕地用途不同,产出效益高低相差惊人。从事工业开发用地的收益可达到农业用地的数百倍,从事第三产业开发用地的收益则可达农业用地的数千倍、上万倍。仅就地方政府而言,所征土地有偿出让,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筑巢引凤”,招商引资,也可带来滚滚财源。
土地征用矛盾日益尖锐,最根本原因在监督机制缺陷。在耕地征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缺乏相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是《承包法》规定的农户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人。当农户和农户之间,或农户和乡村企业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也许还能胜任纠纷调解人的角色。但问题在于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常常正是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当事者。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显然不能同时扮演好纠纷“制造者”和纠纷“调解人”的双重角色;同样的道理,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征用行为,也难实施有效的督察和处罚。更何况目前许多地区为争客商投资,已不加掩饰地公开提出要求降低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试图以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来吸引客商投资。
土地是农户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载体,同时又是农村居民生存的社会保障。据相关报道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约3500万人,按目前的土地征用速度,预计到2030年时失地农民将增至1.1亿人。如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补偿,不仅会增加农村失业群体,更重要的是将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正因如此,“失地农民问题”才值得更加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利益也才更需要重点保护。如何加强保护?笔者认为应遵循下列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补偿要合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从目前的情况看,三项补偿合并计算,每亩也就数千元,总体上说这一补偿标准很低。笔者认为,应根据土地征用的不同用途,采取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的耕地,不妨根据《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到农户。用于工业开发或商业经营性开发征用的土地,应按当地合理的土地市场价格给予征地补偿。因此应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二,安置要得体。这里主要是指农户拆迁安置。农户住房的拆迁安置费,应与被拆迁住房投入的建筑装修成本或重置价大体相当。安置的新居面积应合理。此外还应考虑农户迁居新址后工作、学习与生活上的方便。
第三,就业要充分。耕地征用,特别是以村民小组、行政村甚至以乡镇为单位的成建制的耕地整体征用,无疑会使部分农业生产劳动者失去就业的机会。而这部分农民通常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无一技之长,从事非农产业的可能性较小。若不加以妥善安置,使其安居乐业,则会产生不小的社会震荡。
第四,保障要到位。失地农民的生存形态已与城市居民基本相同,没有了土地这一就业保障,没有了自留地的自产自销、自给自足,但失地农民的生存条件远不如城市居民。农民在就业机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低收入保障、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条件与城市居民相差许多。简单地说,保障到位即指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低收入保障、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浙江金华地区在全国率先为失地农民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2003年9月19日《人民日报》报道),并鼓励农民以土地农转非增值收益参保,为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带来了转机和新的希望。希望其他地方政府也能积极仿效和创新,共同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新华日报》理论版200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