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女,37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农业户口,2008年离婚后独自外出到北京市海淀区务工,目前主要从事家政服务业。1996年,董某与北京市通州区远郊西集的丁某结婚,婚后与配偶在婆家村居住,并于翌年将户口从原籍河北迁入北京通州。1998年初,董某生有一女。10个月后,董某因与婆婆关系不和,情绪受到严重影响而患病,只能停止工作在家养病及照看女儿,又因长期患病在家而遭婆婆嫌弃并与之隔阂更深。2006年,在婆婆挑拨下,董某与丈夫发生口角并遭丈夫殴打,于是携女儿回河北娘家村与父母同住,此后夫妻二人分居长达两年。2008年初,鉴于感情破裂而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董某主动提出与丁某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但她本人及女儿的户口至今仍保留在北京前夫家,而其前夫须按季度支付给女儿200元/月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