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我国在“十一五”期间使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两个节能减排方面的主要约束性指标。淘汰落后产能,是我国在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产业振兴时,抓住机遇,推进结构转型升级、实施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之一。这项措施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十一五”节能减排两个约束性指标的实现,为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政策选择。
“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在实践中是通过逐步强化行政性目标分解和问责制,推动微观企业按指令性约束而推进的,因此,“十一五”期间我国淘汰落后产能的实践高度依赖行政性手段和问责制。淘汰落后产能的高度行政性手段路径相对直接,见效也快,但也备受争议。引起争议的是,淘汰落后产能的高度行政性手段由于过高的行政性成本而难以持续,隐含着规划功能增强、市场机制软化,其结果是在推进节能减排和结构升级的同时,引致了经济增速放缓,抑制了部分行业的劳动力就业,加剧了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本章分三部分展开。在第一部分,简要追踪和评述我国在“十一五”期间推进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划调整和实施绩效,目的在于深化理解淘汰落后产能相应的内在要求及其作用机制。在第二部分,先示例性地根据相关行业的产能和新增产能估算淘汰落后产能隐含的折旧率等值提高的幅度,将其作为反映淘汰落后产能规划的政策冲击;然后,应用包含能源政策工具的中国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PRCGEM)模型,就淘汰落后产能隐含的提高折旧率等值的影响进行实验性动态模拟和分析,评估和理解淘汰落后产能对节能减排、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就业和价格变动的影响和效应。在第三部分,总结给出研究的基本结论及政策含义,以便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组合和作用机制,综合协调节能减排与经济增长、结构转型和通货膨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