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的婚姻和亲属关系是传统国际私法研究较多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跨境活动的增多和流动性增强,来自不同国家的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私法关系也势必更多,这些关系需要国际私法的调整
作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之一,涉外婚姻家庭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基本上没有统一适用的国际实体法公约,主要依靠各国的冲突规范或国际(区际)协定中的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较易出现援引“公共秩序”原则和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情况
第三,更易产生管辖权冲突。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首先引起各国争执的往往是管辖权问题。一般各国都力求对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涉外婚姻家庭案件行使管辖权,然后适用法院地法。比如,对于跨境的离婚,中国内地就规定只要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规则,而这在一般的民商事案件中是不允许的;澳门法律中也有类似的安排;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也都规定只要夫妻一方在自己境内有住所,就有管辖权。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往往涉及各地的公序良俗、道德风尚问题,各国都力争管辖权,进而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以保证自己的“公序良俗”得到遵守。有的国家甚至将这类案件置于本国的专属管辖之下,即使外国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了管辖权,其判决也得不到该国的承认与执行
本章将主要讨论涉外婚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