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题是协商与民主合法性,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集中关注罗尔斯关于民主的讨论,并应用这种讨论来介绍协商民主的某些特定特征,以及提出某些怀疑,即它们的重要性是否自然地根据一种公正的社会合作体制观念来解释。第二部分,根据理想协商程序观念来描述协商民主。对程序的描述将提供一种抽象的协商模式,它将本能的协商社团理想与一种更为实质的协商民主观点联系起来。理想协商程序的三个方面特征尤其明显地体现在本文之中。首先,在其对共同利益考虑的直接关注和那种关注有助于形成参与者的目标两方面,它有助于说明某些相似的关于集体决策,尤其是关于集体决策应该区别于讨价还价、订约和其他市场互动的方式的判断。其次,它能够说明民主社团观念与自主、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共同看法。最后,理想协商程序为解决制度问题提供了与众不同的结构。第三部分,作者依靠那种与众不同的结构来回应拒绝协商民主理由的四种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