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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实际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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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原则作为美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宪法标准,确立于美国最高法院1878年判决的彭罗耶案,并在对人诉讼管辖权中,发展出了以被告的实际存在或者同意为管辖基础的规则,在对物诉讼管辖权中,发展出了以物或者债权标的所在地为管辖基础的规则;但“实际控制”原则在涉及无形财产和被告为公司的情形时遭遇解释上的困难导致这一原则向诉讼公正便利原则的转变,也正因这种困难,诉讼公正便利原则在对公司行使国际管辖权的案件中产生,并深刻改变了现代美国国际管辖权制度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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