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是一部企业大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该法于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法》是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的设立、权利义务、领导体制以及调整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第三者发生的关系的法律。在我国,工业企业是指开采自然资源和制造、加工产品及处理生产用品的经营单位;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的实验工厂(室);以手工劳动为主,或从事传统工艺生产的手工业企业等。在上述工业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兴办的,称为国有工业企业,也叫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