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律特征是公司法理论中一个古老的课题,早已被各国公司立法所明确规定。然而,随着时间的移转、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前进,它却不断受到公司实践的冲击和突破,使得这个古老课题成为当今人们研究和探讨的热点。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也就是说,公司应具有营利性、社团性和法人性的法律特征。公司具有营利性,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把利润分配给公司的投资人。公司具有社团性,是指公司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必须由二人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公司具有法人性,是指公司是法人,这主要表现为,公司是依法律规定成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许多国家对公司具有的上述法律特征,都给予法律确认。比如,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是指以从事商业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公司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