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寺庙规约
在线阅读 收藏

宗教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在西方很多社会学家那里,将宗教组织与国家组织并列,这可能与西方的宗教组织即教会组织系统的高度发达有关。在中国,不存在西方那么高度发达的教会组织,古代中国也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所以,宗教机构特别是基层的寺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民间机构。

不过在中国,政教也不是完全分离的状态,国家对于宗教进行管理,只是赋予宗教一定的自主活动的权利。看过《巴黎圣母院》电影的人都知道,在圣母院的围墙内,犯人是安全的。这说明在西方某些国家的某些时期,教堂与修道院是避难所,具有庇护罪人的功能。即使是被认为犯了重罪的罪人进入教堂,也会受到庇护,警察不能进入教堂将之抓捕。在中国不存在类似制度,寺庙不是皇帝权力不得介入的“国中之国”。不过,鲁智深打死人后出家当和尚也是避罪的途径之一,这表明,尽管在正常情况下寺院庙宇基本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国家对于寺庙制定有管理制度,甚至对于个别有影响的寺庙指派管理机构与人员,但寺庙的内部事务则往往由其自己制定规约加以规定,即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

我们这里说的寺庙包括了古代各类宗教机构的基层组织,诸如佛教寺院、道教宫观(道馆),以及佛道女信徒居住的庵院、伊斯兰教的礼拜寺。这些寺庙大都制定有自己的规约,作为管理与处理本寺庙事务的规则。寺庙规约与一般的宗教戒律有相通的一面,具有宗教的性质,与宗教戒律相互补充,同时又有不同之处,其作用的范围仅是本寺庙,属于多元小共同体的民间性质。所以,寺院庙宇规约是士农工商规约之外的特殊种类的民间规约。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