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经在早期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将这一规约称作“文人会社规约”。在这里改称为“士林社约”,是因为“文人”的外延比较狭窄,给人印象似乎就是指写诗与作文之人。“士”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在中国古代,士是四民之一。士农工商,农工商之外的知识界均属之。
古代士是四民之首。过去人们一度将士看作政治保守、思想僵化的社会阶层,其实换一个角度看,将其与农、工、商比较,士又未尝不是社会上政治最活跃、思想最具理性的分子。士可以通过“学而优则仕”的途径成为官僚,但这只是士中的少数。大多数士人,包括那些后来成为官僚的士人,在变成官僚之前,在社会上是有着共同利益的相对独立的群体。他们在结社活动中相当活跃。一方面,以士人为主体,形成很多社会团体;另一方面,在由其他社会群体组成的各种城乡结社中,士人起到了酵母的作用。
士林社约是以士人为主体的各种社团规约。
在士林社约中,诗社与文社在历史上数量较多从而引人注目,因此,研究得也比较充分。这主要是文学史界的成绩。最新的著作有何宗美著《明末清初文人结社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该书系统考察了明代文人结社发展演变的历程,总结和概括了明代文人结社的总体特点,还重点对复社进行了研究。作者指出,文人结社的现象,自中唐以后日益多见;晚唐、五代,承接风气;宋元时期,诗社林立;到了明代,出现了极盛之势;清代以后虽渐衰落,但余绪衍流,直至20世纪之抗战时期。作者的一个贡献在于,他提出了确定一个文人团体的标准:“概言之,既要有结社之实,又要有结社之名,是衡量一个文人群是否结社的总原则。”
我们这里的研究范围将更加广泛。除了诗社与文社外,还有读书、治学、养性、修身、做人、经世等各个方面的团体组织。